诚如以案说法影视作品的商业化使用如何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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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肖像权,是自然人以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根据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影视作品在商业化开发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使用含角色形象的剧照、花絮等物料进行宣传、推广,该行为是否侵犯演员的肖像权呢?

案例导入

杨洋与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肖像权纠纷()京民初号

年9月30日,杨洋出演电影版《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与北京中联华盟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华盟公司”)签署演员聘用合同,合同约定电影版权归属中联华盟公司,中联华盟公司有权将影片所涉及的元素,包括但不限于人物造型、肖像开发衍生产品,杨洋方同意在衍生产品中使用其姓名、个人资料、在影片中的剧照、肖像或声音,且无需向杨洋另行付费。

年7月14日,云南白药健康产品公司作为甲方、中联华盟公司作为乙方、分众公司作为丙方,三方共同签订《联合宣传合作合同》,中联华盟公司授权云南白药健康产品公司使用中联华盟公司批准的海报和预告片素材,在指定产品一起通过线上及线下渠道进行影片的直接搭售宣传。

杨洋主张:二被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白药集团)未经授权许可擅自使用其肖像进行商业宣传,引导消费者误认为原告与二被告存在代言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借助原告知名度和影响力牟取经济利益,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因此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所有包含其肖像的宣传材料,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万元,在全国发行的媒体、旗下天猫旗舰店、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及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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