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导致电影上映延迟,投资方能否要求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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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不仅深刻地改变着我们的生活和工作方式,也极大地影响着我们的经济活动,甚至影响到了世界格局和国际局势的变化。

疫情,对影视行业整条产业链的影响是巨大的,因疫情的影响导致很多影片未能如期上映,从而引发了投资方与制片方的诉讼大战。下面,我们来看一则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年1月28日,原告(投资方)与被告(制片方)签订《电影联合投资合同》,约定:上映日期最晚不得是年6月1日,如上映日期推后,需双方协商同意;若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则制片方对超出时间补偿投资方资金占用费。

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支付了投资款,影片至诉讼时,影片已拍摄制作完成,国家电影局对案涉电影已经核发公映许可证,但仍未上映。

原告投资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投资款,被告制片方不同意解除合同。

二、法院认为

根据国家电影局发布的《国家电影局关于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有序推进电影院恢复开放的通知》,因新冠疫情原因,电影放映场所采取疫情防控措施,直至年7月20日方分地区有序恢复开放营业;

根据《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场所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指南》指引,即使低风险地区的电影放映场所恢复开放,也受到放映场次、日排片等诸方面的限制。

根据上述文件,足以认定因新冠疫情导致电影行业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处于低迷状态,而作为电影产业链上的制作、审批、发行、放映环节亦会受到新冠疫情影响。

《电影联合投资合同》约定的案涉电影上映时间恰好处于疫情防控期间,而电影放映场所在该时间尚未恢复营业,据此可以认定,新冠疫情系导致案涉电影不能如期上映的原因之一。新冠疫情的出现使上述合同的履行受到影响,双方应积极协商、共担风险、共渡难关,妥善解决案涉纠纷。

因此,法院没有支持投资方要求解约退款的诉讼请求。

三、张春杰律师法律分析

1、关于约定解除:

双方合同中并没有类似“如果到某日影片未上映的,投资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条款,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即使有此类条款,制片方也可以以疫情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进行抗辩。

2、关于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解除合同。

如《民法典》中规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的情形也不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

3、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案中,制片方抗辩系因相关部门采取新冠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案涉影片无法如期上映,疫情的发生系双方在签约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此可以构成不可抗力。

4、发生不可抗力后,双方如何担责?

以上疫情的发生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则意味着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不是的,要根据具体情况看双方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5、发生了疫情,一方能否解约?

根据《民法典》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那么本案中疫情的发生,导致影片未能如期上映,是不是算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投资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结合本案案情看,影片虽未上映,但已拍摄制作完成,已经核发公映许可证,就差宣传发行,择期在影院上映了,双方的合同目的还是可以实现的,因此本着尽可能风险共担的原则,法院并未支持投资方要求解约的诉讼请求,双方合同继续履行。

四、适用条件

并不是所有的疫情因素都可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需要符合不可抗力的认定要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适用的典型情形是:疫情开始前签署合同,支付投资款,疫情后发生影片延迟上映,符合一定的合理期限的。

2、另外合理期限不宜过长,一般延期半年至一年为合理,如双方约定年3月为最终上映期限的,如果到年3月还没有上映,一般来讲就超出了合理期限,毕竟从年7月开始很多影片就陆续在电影院上映了,拖着很长时间还没上映,这锅就不能仅甩给疫情来背了。

3、还有一类情形是:疫情期间签署投资合同,后影片未能如期上映的。此类情况一般也不能认为是不可抗力,因为在签约时疫情已经发生,双方均应有一定的风险防范意识了,不属于不能预见等情形。

综上,疫情期间,影片未如期上映的,能否解约退还投资款,还要视具体情形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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