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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定性之文章生成过程不能体现软件使用者的创造性选择和安排的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编辑:董瀚月
裁判要旨与启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年05月18日判决的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一案中,法院主要以生成涉案文章的主体为AI软件而非自然人为由,判定涉案文章不构成作品,许多读者读罢判决书后直接下结论说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均无法构成作品,并且认为与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年12月24日判决的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本案已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