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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投资方知情权的诉讼保障及审计报告中无法确认部分的司法认定
——刘亦菲版电影《倩女幽魂》合同纠纷案
编辑:关却卓玛裁判要旨与启示本案中,电广传媒公司(乙方)与泰吉世纪公司(甲方)签订《影片〈倩女幽魂〉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投资,甲方主导制作影片,乙方投资80万元,占总投资金额的12%。乙方对相应的资金使用知情权。而在合同履约过程中,泰吉世纪公司严重违约,侵犯了电广传媒公司享有的知情权。在遥遥无期的影视项目中,作为投资方如何保障所投资金的使用情况的知情权?首先在签署相关投资合作协议时,协议条款中要明确将投资方的知情权及违约后果明确约定;其次,在合作方严重侵犯投资方对影片知情权时,除积极协商沟通可通过诉讼积极维护合法权益;最后关于影片审计报告中无法确认部分如何认定?案件简介案件名称:泰吉世纪(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电广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一中民(商)终字第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泰吉世纪(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电广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电广传媒公司与泰吉世纪公司就共同投资、联合摄制影片《倩女幽魂》合作事宜于0年3月1日签订了《影片〈倩女幽魂〉合作协议书》。
协议第一、二条约定,双方作为共同投资人,按照协议约定的投资比例对本片投资,影片版权按投资比例归双方共有,本片所产生的任何及所有收益按照投资比例进行分成。影片拍摄投资总额预计为万元,其中电广传媒公司投资80万元,占本片投资金额的20%。
协议签订后,电广传媒公司依约出资,并履行了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而泰吉世纪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存在诸多违约行为,未履行其出资义务,同时严重侵犯了电广传媒公司根据协议享有的制作成本知情权、认可权、预算执行的审查监督权及根据合同明确享有的收益权等基本权利。
该影片实际于0年9月摄制完成,于1年月开始在中国大陆影院公映,由于泰吉世纪公司的严重违约行为,导致影片投资各方至今无法确知影片的实际制作成本及宣传发行成本,电广传媒公司的巨额投资至今一分钱也未能收回,给电广传媒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电广传媒公司诉至法院。
评析一、泰吉世纪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私列高额制作费、不如实提供原始凭据、擅自转委托拍摄,变更核心主创等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侵犯电广传媒对影片的知情权
电广传媒公司与泰吉世纪公司签订的《影片〈倩女幽魂〉合作协议书》,在协议第二条、第四条约定,影片资金仅可用于双方认可的支出项目,泰吉世纪公司应严格按照计划使用资金,电广传媒公司有权随时了解资金使用情况,影片制作完成后,投资金额有结余的,结余部分应按投资比例退还电广传媒公司。
在影片投资、制作及发行过程中,泰吉世纪公司在未经电广传媒公司认可的情况下,私自列支高额的影片行政管理费、监制费、发行代理费等非正常支出,而实际获益方为泰吉世纪公司及其负责人,直接损害了电广传媒公司及影片其他投资方的合法权益。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电广传媒公司及影片其他投资方多次要求泰吉世纪公司公开影片的投资资金、宣传发行资金使用情况并提供相关合同、原始凭证以供核实,泰吉世纪公司始终拒绝如实提供;泰吉世纪公司并未承担其最重要的影片承制义务,而是在未经包括电广传媒公司在内的其他投资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转委托给一家香港公司完成了影片拍摄,同时擅自变更本片的核心主创人员,构成根本违约;泰吉世纪公司违反协议中关于影片需经双方共同审查通过后方可向有关主管部门送审的约定,未经电广传媒公司审查就单方送审,导致影片质量无法达到电广传媒公司对影片的制作与发行预期,并直接导致电广传媒公司在影片及影片公映许可证中的署名错误,给电广传媒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一审法院认为,电广传媒公司与泰吉世纪公司签订的《影片〈倩女幽魂〉合作协议书》于法不悖,应为有效。在述评电广传媒公司与泰吉世纪公司本反诉诉请之前,应先对《影片〈倩女幽魂〉合作协议书》之性质予以明确。纵观合同的内容以及履行情况,电广传媒公司主要通过投资影片获取收益,其主要义务在于投入相应资金,而为保证其投资权益,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其享有相应的资金使用知情权;而泰吉世纪公司主要义务在于及时、经济、优质地完成影片制作,充分尊重投资者的权益主张,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比例,在扣除成本后将收益返还给电广传媒公司。在分析双方履约行为和判定各自责任时,应依据上述分析,区分合同主要义务和次要义务,甚至是履行瑕疵。在此前提下,进而对双方诉请予以评判。当然,泰吉世纪公司实际上与多家公司签订了相应的投资、拍摄等协议,但在本案中,界定双方当事人责任的唯一依据即为《影片〈倩女幽魂〉合作协议书》,各投资方均应按照本方与泰吉世纪公司之间协议与其单独核算,相互之间并不影响和冲突。
二、关于影片审计报告中无法确认部分如何认定?对于审计报告已确定的审定部分和审减部分,因各方并未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反驳,一审法院对上述两个部分予以认定,并不再逐项予以分析。就审计报告中不能确认的部分,一审法院责令双方提交证据,当事人已就此进行充分举证质证,一审法院分析如下:
1、香港费用部分
对于香港制作费中无法确认的金额.08元港币部分,审计报告写明为“未支付且存在合同纠纷”,其中包括支付制片人蓝凯莎玲万元港币、监制黎××监制费万元港币、蓝天影业行政管理费.元港币、保险费23.6元港币。
就前两项,根据泰吉世纪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涉及二人的《工作人员合约》签订于双方合同之前,但在双方合同中“合作计划”、“署名权”等部分,二人设定的身份与最终结果并不相符,现有证据中亦未有各投资方同意二人职务变更的内容,叶××不再担任监制后报酬仍未调减,综合以上因素,上述二人的费用不应界定为影片支出,如产生费用应由泰吉世纪公司自行承担。
对于蓝天公司行政管理费部分,考虑到蓝天公司与泰吉世纪公司、香港泰吉公司之紧密关系,且泰吉世纪公司并未充分证明此项支出的合理性,此大额支出事项亦未及时通知各投资方,故该院不予认定其为正常支出,如存在也应由泰吉世纪公司自行负担。
关于保险费部分,因泰吉世纪公司已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系为影片产生的实际支出,该院予以支持;上述各项支出共确认23.6元港币,按照审计报告确定的汇率0.8计算,折算成人民币为.66元人民币。对海外宣传费部分,存在伯乐工作坊费用5万元港币,因泰吉世纪公司已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该院予以支持,折算成人民币为.2万元人民币。
2、大陆费用部分
对于北京制作费中无法确认金额.32元,审计报告中写明为“有合同且有支出凭证”,其中审减了一部分,因财务核算不规范而无法确认金额为.32元;因上述支出均有单据为证,该院予以确认,金额共计.32元。
对于电广传媒公司存有异议的85万元白条部分,因审计报告已确认,该院不再重复评述。
对于上海制作费中无法确认金额元,即影片拍摄过程中的零用金费用,因该项费用性质为“不合规支出”,泰吉世纪公司已就此进行了说明,该院予以确认。
对于大陆宣传费,无法确认金额为元。其中有日欣公司款项2.92万元,已支付元。对此,电广传媒公司等投资方从未同意,并在之后的函件中反复磋商,因合同对于宣发成本有明确约定,即“负责本片发行的发行公司负责垫付”,且该笔支出双方并未一致认可,故该院对此部分不予确认,如有支出应由泰吉世纪公司自行负担。
对于全国院线奖励款元,因属影片正常支出,电广传媒公司之前亦未对此项提出异议,故该院对上述支出予以确认。
对于劳务合同人员支出.57元,因系财务核算不规范而无法确认,但此项支出应系实际支出,对此该院予以确认,其中包括.57元宣发费用及元制作费用。
综上,对于影片制作费用,该院增加确认的金额为.98元;对于影片宣传费,该院增加确认的金额为.57元。结合审计报告已确定部分,影片制作费用共计.89元,影片宣发费用共计.6元。
最后,泰吉世纪公司主张的发行代理费部分。因双方在合同中存有明确约定,现证据中只有泰吉世纪公司与华夏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泰吉世纪公司主张按照10%支付其发行代理费的依据不足,该院不予采信。
综上,对无法确认部分的认定,首先看合同的约定,这是判定的基础,若合同中未作约定或者明确反对,则支出欠缺合同依据,则不该确认;其次看合同的履行情况,若履行违反合同约定,而相对方又明确反对,则该支出不该确认;最后判断支出的合理性,即便支出有合同依据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但支出者仍有不正当支出的可能,仍能对其合理性予以考察。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结果:
一、泰吉世纪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电广传媒公司投资款一百七十五万八千五百八十五元四角九分;
二、泰吉世纪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电广传媒公司投资收益五百九十六万一千六百二十九元八角四分;
三、泰吉世纪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电广传媒公司违约损失三十八万元;
四、泰吉世纪公司自判决生效后,将再行出版发行的电影《倩女幽魂》制品中出品单位“湖南电广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更正为“电广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五、驳回电广传媒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泰吉世纪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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