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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娱乐产业发展现状
概括了解了美国娱乐行业与娱乐法的发展历程后,正式进入我们此次研究的主题:中国的娱乐产业目前发展如何,中国娱乐法应怎样落地。中国的娱乐产业发展至今,日渐呈现出欣欣向荣的趋势。随着互联网经济、大数据、Web2.0、网络社交媒体等新时代数字技术的发展,娱乐产业如虎添翼,必然会更上台阶。随着5G技术全覆盖,中国已迎来全民娱乐的时代,短视频平台让更多普通人有机会触碰娱乐产业,越来越多的明星也不再是单纯的演艺身份,而是蓄势待发、瞄准时机进行投资,这也反映了我国当前娱乐行业的繁荣多彩。自然,这样的发展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我国在娱乐行业方面也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路程,同时当前的发展也依然存在着很多问题。
一1
中国娱乐产业的发展历程
就广义上的娱乐产业而言,我国的娱乐业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休闲娱乐诞生之时,林语堂曾说:“中国人是闻名的伟大的悠闲者。”
古代全民参与的娱乐活动以民俗节日及祭祀庆会为典型代表,在这种全民娱乐的氛围中,人们为自己营造了一种超脱现实的精神世界,打造一种貌似自由、开放的社会秩序。随着历史的发展,这种全民参与的娱乐活动越来越多,包括后来各具地方特色的戏曲和曲艺等,如越剧、昆曲。我国的娱乐活动在历史长河中呈现出“趋向于世俗性、欢娱性,更多追尚直接的感受上的欢陕,并更多地呈现为群体式的行为”的特征。
虽然我国很早就出现了涉及大众的精神娱乐活动,但是现代娱乐产业却在我国兴起较晚,属于我国国民经济的新兴产业。我国大陆娱乐产业的发展受到有“东方好莱坞”之称的香港娱乐产业的深刻影响,当时香港娱乐圈已然具备市场化要素,演艺经纪公司已然在其中扮演举足轻重的角色。随着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来自国外、港澳台地区的娱乐产品流入中国内地,促进了大陆地区娱乐圈的形成。
中国大陆地区的娱乐圈则逐渐发展于八十年代后期,“学院派和政府背景是大陆娱乐业的浓厚特点。”同时,消费主义的兴起也影响到了中国主流文化的地位。到了年市场经济建立之后,经济、物质享受则有了更大的话语权,“在影视艺术与新闻传媒领域,对现实与理想的深度阐释和坚守被对身体与欲望的快乐追逐和索求所取代。”这为我国电视娱乐节目的发展提供了契机。在一种“注意力经济”的指挥下,在缺乏批判性思维、追求享乐主义的生活环境下,电视娱乐节目迅速发展,电视媒体成为我国现代娱乐产业快速发展的推手,在进一步为我国内地的娱乐产业提供丰富内容的同时,也滋生了过度娱乐的产业发展趋势,促使了年“限娱令”的出台,其影响一直延续至今。
二2
中国娱乐产业的发展现状
在法律法规、政策、市场需求的带动下,中国娱乐产业的发展日渐呈现出多元化、多形式、多平台等特征,电视节目、电影、短视频等等新媒体形式层出不穷,人们对娱乐产品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不再满足于单一的娱乐形式,更加追求具有新颖性、独特性的娱乐节目。
在电影方面,我国年出台的《文化产业振兴计划》与年出台的《电影产业促进法》一道促使“大陆本土娱乐业迎来高速发展期”,对我国电影票房多年位于世界前列的成绩功不可没。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网络电影成为院线电影的强劲竞争对手,年的视频平台网络电影会员量已达3亿,“网络电影消费群体呈现规模大、年轻化等特征”。另外,网络电影的发展还促进了影视制作公司的发展,除以爱奇艺、腾讯等为代表的第一梯队,华策集团、开心麻花等传统影视公司也相继涉足该领域,为网络电影产业的发展添砖加瓦。
在电视节目领域,我国电视节目经历了从表浅模仿、量性积淀,再到质性创新三个发展阶段。市场竞争以及收视率的及时统计等驱动因素促使电视节目的质量越来越高,风格特色也越来越多样化,以《向往的生活》、《朋友请听好》为代表的“慢综艺”逐渐进入到观众的视野并受到观众的追捧。同时,以《青春有你》、《创造》为代表的电视节目不仅越来越注重大众参与,而且更加注重结合现代新媒体形式,如微博、短视频平台等对选手进行宣传造势,以更加创新、多元的方式吸引观众。另外,大数据时代已然到来,各娱乐媒体需充分利用大数据来分析受众偏好以及平台的节目效应,实时收视率与“时移收视率”共同成为娱乐产业估值的重要工具。节目平台还可以通过对微博等社交媒体平台对节目的话题讨论度、节目口碑等应用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了解大众喜好,以制作出更为大众所喜闻乐见的节目。
在数字音乐领域,我国在线音乐的使用率在互联网在线应用上已经达到了第四位。根据艾瑞咨询发布的《中国数字音乐产业研究报告》,我国“当前音乐的传播和储存形态已经全面进入数字化时代”。以腾讯音乐为例,尽管受到疫情的影响,腾讯音乐平台在年第一季度总营收达到了人民币63.1亿元,较年第一季度同比增长10%。可见,自从国务院办公厅于年在《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将“音乐产业发展”列入到“重大文化产业工程”中,也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在线音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我国在线音乐收费管理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在音乐版权侵权、著作权归属等问题上管理还不完善。
在网络游戏方面,我国网络游戏的产业链经过数年的发展愈加成熟,用户数量呈现上升趋势。当前我国游戏产业呈现“从分散化向集中化转变”,主要表现为一些具有资金、技术优势的公司集中游戏开发资源,不断扩大游戏客户群体继而占领更大的市场份额,如腾讯、网易等。此外,我国网络游戏为了争取用户,提升用户体验,还更加注重将游戏与技术、艺术与新媒体相结合,不仅画面越来越真实、具有艺术美感,而且“网络游戏的硬件将向无线信息终端大拓展”,发展掌上游戏,最终向“网络游戏移动时代”迈进。
三3
我国娱乐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的娱乐产业发展呈现繁荣多姿的态势,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依然存在着法制不健全、泛娱乐化等问题。
由于我国现代娱乐产业起步较晚,对其的法律规制也多是在问题出现后,政府通过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等方式对其进行管理,国家层面的立法较少。这种情况导致娱乐产业整体上的立法层级比较低,《电影法》、《广播电视法》等法律仍然属于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等较低的立法层次上,“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和管理规范还未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确定”。我国目前还缺乏一部体系完整的娱乐基本法进行总体规范。部分领域也还存在着“立法盲点”,造成无法可依的现象。
以知识产权为例,知识产权是娱乐产业中的核心资产,一个打造精良的知识产权蕴含可观且长期的商业价值,且有利于降低观众群体的培养成本,例如《指环王》、《变形金刚》、《九层妖塔》等这些都属于大IP创作。“影视业的运转和发展实际上就是围绕IP的授权、开发及衍生而构建的商业模式”。但是在IP改编过程中却存在着许多问题。比如,很多大IP已经被腾讯、百度等公司的网络文学平台所霸占,即使作者也无法根据自己的意愿控制自己的IP,更无法控制其最终流向。甚至,还有很多公司恶意囤积、炒作IP,给百姓的精神文化生活带来负面影响,也不利于为我国打造一个有利于培养优秀编剧的娱乐环境。上述问题在我国的娱乐法规制方面还存在着欠缺。此外,我国娱乐产业还存在着过度追求刺激、故意制造节目冲突、媚俗倾向等过度娱乐问题,这些也都需要法律的规制与引领。
此外,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以及网络昵称带来的言论匿名化,网络社会出现了一系列不文明的现象,公众以匿名为伪装在社交媒体等平台肆意谩骂、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甚至违法发布不良信息,这些行为不仅违反公序良俗,甚至触及了法律底线。但是,除了一些严重的侵权行为外,普通受害人却很难收集足够的证据以证明对方的身份以及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这些都不利于网络社会的健康发展,亟需法律对网络社会匿名化等现象予以规制。
我国的娱乐产业自诞生以来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形式也越来越多样,考虑到新时代播放技术、大数据等科技的发展,我国娱乐产业也必定会再登新高。自然,任何发展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其中也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法律规制也不够完善。但是,只有面对问题、解决问题,我们才可以更好地为国家娱乐产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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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梁钦:《浅观娱乐法在欧美的发展与在中国的发展现状》,载《法制博览》,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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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红雨:《关于休闲、休闲学以及中国古代休闲娱乐史》,载《博览群书》,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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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王永浩:《关于加强我国文化立法工作的思考》,载《社会科学家》,年第6期。户电视收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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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许君婵:《我国网络游戏产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载《电子技术与软件工程》,年第1期。
[15]刘正山、熊钰伟、左腾:《我国网络电影产业发展的现状、问题与思考》,载《中国电影市场》,年第4期。告主,媒体业主,以及相关媒介策划从业者提供关键的战略优势。
[1]参见李红雨:《关于休闲、休闲学以及中国古代休闲娱乐史》,载《博览群书》,年第3期。。
[2]张文娟:《娱乐产业在中国的发展之路》,载《中国城乡金融报》,年10月24日,第A04版。
[3]杨状振:《场域与视角:电视娱乐化浪潮的多维解读与批判》,载《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第5期。
[4]广电总局年出台《广电总局将加强电视上星综合节目管理》文件及年出台的《关于做好年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编排和备案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各地方卫视从年7月起,在17∶00至22∶00黄金时段,娱乐节目每周播出不得超过三次。
[5]梁钦:《浅观娱乐法在欧美的发展与在中国的发展现状》,载《法制博览》,年第9期。
[6]刘正山、熊钰伟、左腾:《我国网络电影产业发展的现状、问题与思考》,载《中国电影市场》,年第4期。
[7]参考刘正山、熊钰伟、左腾:《我国网络电影产业发展的现状、问题与思考》。
[8]《中国数字音乐产业研究报告》
[9]沈敏豪:《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现状研究》,载《产业与科技论坛》,年第18卷第8期。
[10]许君婵:《我国网络游戏产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载《电子技术与软件工程》,年第1期。
[11]参见黎莉、武开男:《浅析我国文化产业立法现状》,载《法制与社会》,年第10期。
[12]王永浩:《关于加强我国文化立法工作的思考》,载《社会科学家》,年第6期。
[13]同上注。
[14]同前注11。
下文分析虽然很充分,但只对电视节目做了分析,电影、音乐、游戏等行业现状没有提到。
作者:张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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