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影视产业投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报告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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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汪旻翁鸣江钱力环球律师事务所来源/无讼阅读

一、影视产业的投资风险

影视产业的最大特点就是这是一门技术活。影视作品的成功在于其新颖性、趣味性和娱乐性等,所以和很多其他的传统产业可以简单复制的成功相比,影视产业更要注重作品好的创意、好的创新、特别是高端人才所带来的效应。另一方面,虽然通过植入广告、预售等诸多方式影视作品可以提前收回一部分的投资,但真正的投资收入还是要看影视作品放映后的市场反响。从制作到放映是一个漫长的前期投入阶段,对于投资者来说,前期需要付出很多的成本,但是却很难预估影视作品是否会卖座,因此,影视产业投资的风险很高。

(一)制作风险

无论是演员、导演、制片人、编剧,还是其他的影视产业从业人员,吸引知名人员或艺术家参与,往往可以带来可观的投资回报。举例来说,尽管聘请一位明星演员或明星导演拍一部电影需要上百万甚至上千万元,而聘请一位不甚知名的演员或导演可能只需要几万元或几十万,但前者的投资风险反而更低。因为聘请知名人员后,投资者在电影票房、配套产业的收入,甚至关联上市公司的市值增长等,都可能获得几倍甚至几十倍的收入。相比之下,对不知名人物的投资可能没有任何回报。

而另一方面,影视的投资也不能完全依靠过去来规划未来。光靠某知名演员或某知名导演,也不能确保其新的作品一定能够票房大卖。举个极端的例子,一部电影由于聘请某著名演员拖垮一家公司的新闻国内外都有。市场需要的是好的作品,而好的作品往往需要通过市场和时间来验证。影视作品不卖座可能是演员、编剧或者导演的原因等等。

(二)发行的风险

即使有了好的作品,在一定程度上,酒香也怕巷子深。影视作品特别需要好的营销,一部票房大卖的电影有时离不开好的广告和营销。例如好莱坞的大制作,投资方在广告和营销方面的预算通常会比制片费用的预算多50%或更多。

知名人物在这方面天然就有一定的优势,如果著名演员、导演或编剧可以制造出各种争议或话题,在一段时间就能够吸引公众的眼球,为其最新的影视作品做营销。理论上,投资方还可以通过口碑营销、粉丝营销、病毒营销等等方式来做推广,增加影视作品对社会公众的吸引力。目前,国内对于营销和广告也越来越趋于多样化,因此除了制作成本,国内制片方和发行方还要投入很大一笔营销费用。当然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营销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但是作品的本身还是关键,观众对作品的口碑还是有决定性的因素,再多的营销和广告投入都无法拯救一部烂作品。

(三)协议的风险

对于制片方和发行方来说,影视行业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大多数的影视作品都是无利可图甚至是有亏损的,只有少数的作品才能产生利润,并弥补其他作品的亏损。举例来说,少数成功的电影往往要占到总票房的大头,多数电影可能都不会赚钱。各国的情况都是如此。年,中国的部国产电影和64部进口电影中,只有84部电影的票房是过亿的,而单单票房前十的10部电影的总票房已经达到亿,占当年中国总票房亿的33%。换言之,即1%的电影创造了33%的总票房收入。

这也就意味着制片方和发行方经常需要和其他投资方进行合作,通过不同的制片和发行的融资组合,来降低相关的投资风险。原则上,制片方和发行方一般来说要负责起制片相关的费用,而营销、广告和发行等相关费用则由发行方来承担。但是不同影视作品,可能有不同的融资与发行方式,有时候制片方就是发行方,而有的时候除了制片方和发行方之外,还会有通过不同协议方式参与进来的私募基金等第三方的投资等。

一般来说,最初的合同和协议可以非常简单,可以通过备忘录或合作协议确定一下合作意向或投资条件。而随着项目的展开,后续可能不断有新的合作方进来,需要一一协商,最终达成的协议,可能会相当复杂,需要有经纪人、律师、会计师和税务师的参与,如果协议有不够明确或严谨的地方,后续往往会对参与各方都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举一个例子,年,周星驰执导并由其公司投资的影片《西游降魔篇》在内地票房达到12.48亿,华谊兄弟为该片在内地的发行方。此前,双方达成初步约定,票房达到5亿以上周星驰方面有权获得额外分成,但双方对5亿这个数字的解释存在争议并通过邮件沟通意图达成补充协议。根据双方邮件往来显示,周星驰方面认为5亿为华谊兄弟收到的院线结算单上显示的金额,而华谊兄弟坚持该金额为其实际收到的票房收入,但双方最终并未就分账基数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最终,此案法院判决华谊兄弟胜诉,周星驰方面败诉。

同样在票房问题上产生争议的还有知名导演张艺谋与他合作多年的好朋友张伟平。年7月,张艺谋因为北京新画面影业公司(以下简称“新画面”)未支付给他《三枪》的分成而将新画面告上了法庭。之前一审法院判张艺谋赢了官司,后新画面提起上诉。张艺谋向法院主张,新画面应当支付自己万元的分成款。虽然在张艺谋与新画面签订的《协定备忘录》中并没有规定分成的具体情况,但是张艺谋举出《协定备忘录》中新画面向另一方投资人安乐公司支付了.64万元这一事实,因此张艺谋觉得,既然其他投资人获得这么多分红款,其也应该也能分得万元分红款。新画面拿不出审计凭据来证明最终张艺谋该拿多少分成,法院认为张艺谋要求的分成款和其他投资方比算是在合理范围内,于是就支持了张艺谋的诉讼请求。一般而言,在影片拍摄之前,各方会签订一份《联合投资协议》,其中规定了许多细节的东西,包括电影的详细分成情况。但在《三枪》拍摄之前,张艺谋和新画面只签订了一个《协定备忘录》,对电影的分成以及支付情况等方面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因此,后期才会闹出纠纷。

(四)放映的风险

首先我们应当客观的说,在票房上弄虚作假,绝非中国才有的特殊现象。所谓的偷票房等在西方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情况,而且也经常发生。

不过,西方在票房上的欺骗和不道德的行为,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制片方、发行方和放映方(影院)各方因为利益相争而产生的后果。譬如发行方和放映方会联合起来欺骗制片方,夸大广告和宣传的成本,要求制片方来承担;另外一种常有的情况是发行方和放映方可能会联合在一起,通过协商来剥夺制片方和其他的第三方分红者应得的利益。此外,发行方和放映方之间也有可能因为结算产生种种问题,如所谓的藏票(palmingtickets)、跑片(bicycling)、在未经发行方许可的前提下加映等。很多放映方私下搞的小动作,发行方都未必知情,因此各方之间的利益纷争是常见现象。

相比之下,中国目前票房方面的种种问题,除了各方利益之间的分配和争夺之外,原因还要更为复杂。年4月,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办副主任李东就近两年国产电影票房市场造假乱象表示,“目前在热映的所有票房比较高的影片几乎无一例外都有票房注水”,但与此同时,“偷漏瞒报非常厉害”。事实上,如果投资者通过买票房、影视资产证券化,以及二级市场联动电影票房等金融手段,在一定程度上推高上市公司股价,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获得不正当利益等,这就不仅是欺骗和不道德的行为,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违反法律的风险。

(五)版权的风险

近年来,随着我国影视产业规模剧增,版权价值巨大,影视作品版权纠纷案件不断,侵权现象时有发生。与此同时,影视作品由于创作主体多,归属存在争议,所以权利人一旦遭遇侵权,将会面临维权成本高、举证困难的窘境。

影视作品的品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好剧本的挖掘,而中国目前的商业惯例又是很不注重版权保护的,因此影视行业中的版权纠纷不断。如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一审判决,电视剧《宫锁连城》抄袭琼瑶作品《梅花烙》,编剧于正等五名被告构成共同侵权,电视剧停播,并赔偿原告琼瑶经济损失万元。一审判决后,五名被告提起上诉。年12月18日,北京市高级法院就琼瑶诉于正侵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又比如,年2月,电视剧《芈月传》编剧蒋胜男起诉编剧王小平及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因被告未提交证据,法院裁定中止诉讼;同年11月19日,花儿影视文化公司诉蒋胜男违约提前出版小说《芈月传》,11月24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裁定蒋胜男在电视剧开播前停止出版小说。由此可见,影视作品的版权纠纷诉讼通常都是旷日持久的,且败诉方面临的损失都是惨痛的,对于制片方而言,除了赔偿责任外,一旦败诉面临的可能是电视剧的停播。

此外,影视作品的版权纠纷还会影响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运作。如年9月29日,全国股转系统就挂出了开心麻花的《公开转让说明书》。几天后,《夏洛特烦恼》横空出世,票房逆袭,让开心麻花赚得盆满钵满。眼看这挂牌上市应当是水到渠成,却不想突然闹出了涉嫌抄袭的新闻。10月15日,杨文以“文白”署名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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