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创视频与合理使用以你那叫说唱厂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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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你那叫说唱厂牌吗》

B站UP主“倒悬的橘子”于年1月9日上传了二创视频《你那叫说唱厂牌吗》,至今已突破三千万播放,成为B站年现象级的二创视频。《你那叫说唱厂牌吗》总时长1分54秒,作者首先购买了Fantom的编曲《Vroom》,随后自己作词作曲,再将央视版《西游记》中师徒四人的配音重新剪辑完成歌曲的演唱,最后把央视版《西游记》的画面剪辑重新组合作为歌曲的背景画面。

《你那叫说唱厂牌吗》属于在央视版《西游记》基础上二次创作的视听作品,“倒悬的橘子”未取得央视的授权,使用央视版《西游记》的画面与配音,似乎已经侵犯了央视的著作权,但《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或为其提供阻却事由。

二、关于合理使用

虽然著作权是原作品作者的合法权益,但《著作权法》(修正)同样赋予其它主体合理损害原作品作者的合法权益的权利。

于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著作权法》(修正),相对《著作权法》(修正),对合理使用条款进行了修改。在《著作权法》(修正)中,合理使用条款是这样表述的“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而在《著作权法》(新)中是这样表述的“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在《著作权法》(旧)中,只要侵犯著作权人依据《著作权法》享有的权利就不能构成合理使用,而在《著作权法》(新)中,在不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情况下,虽然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如果是合理损害,仍然构成合理使用。此项规定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已有相关表述,《著作权法》(旧)将其纳入彰显了立法者扩大合法使用适用范围的立法意图。

合理使用条款项下具体规定了十三种情形: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还未规定合理使用的其他情形,所以《著作权法》(新)中对合理使用的情形规定依然是封闭列举式。

三、关于《你那叫说唱厂牌吗》与合理使用

通过一一对比合理使用制度所规定的十二种情形,可以明显发现《你那叫说唱厂牌吗》并不属于其中任何一项。也就是说在未经央视授权的情况下,《你那叫说唱厂牌吗》已经侵犯了央视的著作权,事实上在一月底,作者“倒悬的橘子”已将视频中的央视版《西游记》画面全部撤下,目前《你那叫说唱厂牌吗》画面中只剩下纯歌词的字幕。写到这里,作为《你那叫说唱厂牌吗》这类二创视频的资深受众,笔者多少有点不甘心,遂下文试图从二创视频存在的合理性角度出发,探寻将二创视频纳入《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的可能性。

那么,二创视频的存在合理吗?

合理,但不完全合理。

(一)二创视频往往能展现出与原作品完全不同的艺术价值,丰富文化市场的作品类型,扩展观众的观看选择

二创视频往往与原视听作品的内容、风格、表现形式、功能目的有着很大的不同,从而体现出不同的美学风格与艺术价值。《你那叫说唱厂牌吗》将央视版《西游记》师徒四人设置成说唱歌手,组成“大唐GANG”说唱组合,这与央视版《西游记》的主要内容大相径庭,给观众带来的观看体验亦完全不同。

(二)二创视频与原作品的市场领域存在差别,往往不会与原作品产生竞争关系

如上文所述,二创视频的美学风格和艺术价值取向往往和原作品大相径庭,二者的市场领域重合度也往往较小,经济利益冲突也较小。

(三)二创视频所引用的原作品比例往往较小

《你那叫说唱厂牌》总时长不到两分钟,而央视版《西游记》加上续集总共有四十集接近三十个小时,从二创视频和原作品的时长比例角度出发,比例相对较小。

当然以上三点也不能一概而论。低独创性的二创视频的内容、风格、表现形式、功能目的与原作品基本相似;而电影解说类二创视频往往在十分钟之内就将原电影解说完毕,观众通过电影解说类二创视频基本能完整地了解电影剧情,从而在观看完毕后不会再去选择观看原电影,与原电影存在较大的利益冲突;而电影解说类视频引用的总时长虽然相对原电影比例较小,但往往都是精选故事主线及精彩镜头,亦会对原电影的传播和营利造成较大影响,同时二创视频所引用原作品部分的时长占二创视频总时长的比例亦应是考虑的部分。

(四)二创视频之所以要在原作品上进行再创作,往往是为了利用原作品的影响力,扩大二创视频的知名度,有攀附之嫌

《你那叫说唱厂牌》的核心内容是作者的原创音乐,视频可以看成是这个音乐的MV,如不搭配央视版《西游记》的画面和配音,仍是可以独立存在的原创作品。但央视版《西游记》早已深入人心,知名度很高,若加上央视版《西游记》的画面和配音,视频的效果和吸引力会更上一个台阶,而《你那叫说唱厂牌》换下央视版《西游记》的画面后,不少观众表示“没原来那味儿了”。这还是具有高独创性的二创作品,视频网站上很多高播放量但独创性较低的二创视频,根本无法脱离原作品而独立存在。

综上,二创视频根据其类型、独创性、引用原作品比例等因素,合理性大小存在较大差异。但目前《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制度仍然是事实上的封闭列举式,不能完全适应日新月异的文化市场。

四、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补足建议

《著作权法》通过合理使用制度在保护著作权人的个人利益与新作品创作的公共利益之间小心翼翼地做着平衡。但就目前的条款设置和判断标准上还存在不足,一方面具体的十二项情形不能包罗所有事实上合理使用的情形,另一方面“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又过于原则和抽象,在适用中存在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点“在促进技术创新和商业发展确有必要的特殊情形下,考虑作品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因素,如果该使用行为既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也不至于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正当利益,可以认定为合理使用。”此处的表述对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具有较大的可操作性,若《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制度将其吸纳或为明智之举。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二创视频《你那叫说唱厂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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